“亮剑”非法捕捞!一批禁用渔具集中销毁
为有效维护景东生态安全,保护野生渔业资源,打击破坏水域生态环境及野生渔业资源违法行为。4月1日,景东县开展集中销毁非法捕捞渔具,共同守护景东一江碧水。
销毁现场,执法人员将清缴的捕鱼器94套、刺网32张、撒网12张、地笼6个、鱼箩4个、鱼觳14个、鱼竿218棵、拖网2张,拆解后集中焚烧销毁。
据了解,自2017年9月以来,景东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渔业行政执法大队共查处渔政案件463起,出动执法人员6194人次,出动执法车辆2665次。
下一步,景东县将组织相关部门,加大打击非法捕捞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利益链条,多渠道开展“禁渔”宣传活动,营造“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吃”的良好氛围,确保禁捕工作取得实效。
知识链接:
一、景东县每年2月1日至5月31日为全县天然水域禁渔期(不含澜沧江电站库区),除休闲垂钓外(休闲垂钓限1人1至2杆),严禁其它一切捕捞行为。禁渔期内严禁销售野生渔业产品。
二、划定:菊河全流域、川河(李仙江)自锦屏镇前所村文垂河河口至文井镇清凉大桥,全长18公里为全县永久性禁渔区域,严禁垂钓,严禁一切捕捞行为。
三、严禁制造、销售禁用渔具。
四、严禁在天然水域内堵河捕捞。
五、景东县级各部门要加大执法执纪力度,对非法电、毒、炸鱼,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野生渔业资源等其它违法捕捞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违反规定的从重处罚。防碍渔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构成违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暴力抗拒执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 周 芸
编辑 | 周 延 李润权
编审 | 李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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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邮箱:jddst11@126.com
为有效维护景东生态安全,保护野生渔业资源,打击破坏水域生态环境及野生渔业资源违法行为。4月1日,景东县开展集中销毁非法捕捞渔具,共同守护景东一江碧水。
销毁现场,执法人员将清缴的捕鱼器94套、刺网32张、撒网12张、地笼6个、鱼箩4个、鱼觳14个、鱼竿218棵、拖网2张,拆解后集中焚烧销毁。
据了解,自2017年9月以来,景东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渔业行政执法大队共查处渔政案件463起,出动执法人员6194人次,出动执法车辆2665次。
下一步,景东县将组织相关部门,加大打击非法捕捞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利益链条,多渠道开展“禁渔”宣传活动,营造“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吃”的良好氛围,确保禁捕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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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景东县每年2月1日至5月31日为全县天然水域禁渔期(不含澜沧江电站库区),除休闲垂钓外(休闲垂钓限1人1至2杆),严禁其它一切捕捞行为。禁渔期内严禁销售野生渔业产品。
二、划定:菊河全流域、川河(李仙江)自锦屏镇前所村文垂河河口至文井镇清凉大桥,全长18公里为全县永久性禁渔区域,严禁垂钓,严禁一切捕捞行为。
三、严禁制造、销售禁用渔具。
四、严禁在天然水域内堵河捕捞。
五、景东县级各部门要加大执法执纪力度,对非法电、毒、炸鱼,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野生渔业资源等其它违法捕捞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违反规定的从重处罚。防碍渔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构成违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暴力抗拒执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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