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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持续开展美容美发业疫情防控执法检查 “学徒”还是员工?美发店拒付工资引纠纷 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4-10-03 17:11:21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

荣县持续开展美容美发业疫情防控执法检查 “学徒”还是员工?美发店拒付工资引纠纷 法院这样判…… 

荣县持续开展美容美发业疫情防控执法检查

为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精准抓好美容美发行业疫情防控,保护消费者与从业人员健康安全。近日,荣县卫生健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采取多项措施,持续开展美容美发场所疫情防控监督执法检查。

执法人员分组对全县各美容美发场所开展了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防控监督检查,协助美容美发单位制定相关制度和预案,压实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织密监督防控网络。执法人员以场所“进门”管理等方面的落实情况作为监督重点,详细查看各经营场所扫码、测温、戴口罩等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场所通风及消毒、公共用品用具及高频次接触部位的消毒情况等,目前已检查城区美容美发场所96家。针对个别单位存在的问题,监督人员现场给予指导并开具限期整改意见书,要求限期整改到位。

据悉,下一步,荣县将继续抓实抓细重点公共场所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刘瑞)

编辑:彭彦彰


“学徒”还是员工?美发店拒付工资引纠纷 法院这样判……

现在很多美发店会有招收“学徒”的情况,招来“学徒”后,美发店对其进行培训后上岗就业。但很多美发店并不和学徒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件,某美发店认为在店内工作的张先生是学徒身份,在其提出离职后拒绝支付工资,美发店经劳动仲裁后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学徒”还是员工?美发店拒付工资引纠纷

2022年7月,张先生入职济南某美发店,跟着门店师傅学美发,同时做些辅助性工作。

张先生:早上9点上班,晚上8点下班,平常的工作就是在吧台接待顾客和帮助发型师做一些烫染的工作。之前在他那里说好的底薪是1200元,加饭补300元,然后8%的提成。

张先生虽然没有与美发店签订劳动合同,但张先生表示,双方明确约定了工作内容和时间,早上9点上班晚上8点下班,每周休息一天,美发店有系统的考勤管理。5个月后,张先生向美发店提出辞职,并要求美发店结算未支付的工资。

张先生:给他提辞职要工资的时候,老板电话就打不通了,微信也不回消息。老板就说我是学徒,不给我开工资,每天光给一些生活补助之类的。

张先生不认可该美发公司所谓的学徒身份,认为自己理应获得劳动工资报酬,于是向济南市槐荫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因该美发公司未与张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应向张先生支付二倍工资差额5300余元。该美发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不需要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未签劳动合同 美发店被判支付二倍工资

所谓“学徒”确实是一些传统行当的传统叫法,如今还在一些行业延续,那么当下,这种关系在法律上到底怎么认定呢?具体到本案,张先生与美发店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美发店辩称,张先生是学徒、临时工,没有固定工作时间,没有固定工资,只给一些日常的补助,所以与理发店不发生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提供的劳动内容包括协助美发店顾客洗头,协助烫发、染发,打扫店内卫生等,属于美发店的业务组成部分。依据张先生与美发店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钉钉考勤记录,张先生多次通过微信请假,可以证实美发店对张先生具有用工管理权。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法官 路鑫:张某提供的劳动亦属于理发店的业务组成部分,张某工作期间接受某理发店的用工管理,从事某理发店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院最终判决,济南某美发造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先生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300余元。

“学徒”与美发店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中美发店未与张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以“学徒”关系为理由拒付工资,那么这是否可以成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定条件呢?劳动者在入职就业时还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法官表示,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当事人建立劳动关系的方式之一,而不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如果学徒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那么双方之间则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表示,除本案涉及的情形外,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为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不依法缴纳社保等不规范用工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有可能会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法官 路鑫:劳动者应当注意劳动合同中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重要内容的相关条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后,劳动者可以向工会劳动行政部门寻求帮助或者救济,必要时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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