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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职业打假争议缘何再起 辽宁:重拳出击 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发布时间:2024-10-09 11:58:23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

【经济观察】职业打假争议缘何再起 辽宁:重拳出击 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经济观察】职业打假争议缘何再起

卖出150份扣碗类熟肉产品,因没有标注产品相关信息,重庆的王女士被买家邵某以售卖“三无产品”为由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二审判决王女士退还4500元货款并给予10倍赔偿,共计约5万元。此事引发舆论广泛关注,职业打假再成热议话题。

4月2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回应称,4月22日下午,法院派员前往当事人所在的重庆市忠县马灌镇白高村,主动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进行释明,告知其如对二审判决不服,可在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再审申请。王女士表示,她将申请再审。

针对此案,有人认为,邵某知假买假,借职业打假谋利,不应获得法律支持。不过,也有人指出,法律是刚性的,是必须遵守的。如果王女士的食品经营合法合规,也就不会被职业打假人盯上。

专家指出,现阶段,食药品领域中“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此案之所以引发争议,是因为没能实现法律的具体规则与基本原则的统一。

为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打击生产销售劣质产品的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了对消费者权益侵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而食品安全法确立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承担“退一赔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规则。

但中国消费者协会4月22日发布的《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年度报告(2021)》指出,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是否排除“知假买假”或职业打假人,长期以来认识并不一致。除食品药品领域外,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对职业打假人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予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说明,在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受法律保护。

具体到王女士一案中,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不过,对于如何认定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标签瑕疵”规定如何适用,以及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各地法院存在较大争议。而王女士这一案件中,法院认定,王女士生产的熟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因为该商户并非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而是具有合法资质经营的小作坊,就因为没有依法标注生产厂家的名称、地址,产品的生产日期等信息,被判罚十倍赔偿,就个案而言,付出的代价比较大,因此会受到大家同情。但如果法院不判该商户承担相应责任,会纵容其他商户,起到非常不好的示范作用。”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说。

但也有律师指出,法律真正应该打击的,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过期等存在质量问题产品的不法商家。另外,在法条之外还有法律原则,还有公道人心,在特殊情况下,为避免机械司法,应借助公平正义等法律原则来弥补具体法条之不足。

当然,此案也提醒相关个体商户或将来可能开展类似业务的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部门也应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帮助更多的个体商户增强法律意识。


辽宁:重拳出击 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中国消费者报沈阳讯(记者王文郁)4月27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辽宁省市场监管局获悉,自2月初开展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以来,辽宁省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全链条办案意识,查办个案追根溯源、举一反三,精准发力对农资产品违法行为形成高压震慑态势。截至目前,共查办涉及农资案件46件,下架或没收化肥619袋,涉案金额18.95万元,罚没款8.99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案件1件,查处无证生产化肥案件1件。

眼下,辽宁省各地春耕春播进入关键时节,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监管职能,积极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为粮食丰收提供坚强保障。抓早部署农资打假工作,印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以化肥、农膜、农用管材管件、农用泵等农资产品为重点,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农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在重拳出击农资打假中,辽宁省市场监管系统突出线上、线下一体,抓实农资产品质量、价格、广告监管,组织开展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1275批次,初检发现38批次化肥产品不合格。深入田间地头,对相关农资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不合格或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目前,辽宁省共检查农资产品生产企业254家次、经营企业4634家次,检查发现229家生产经营单位存在283项问题,主要表现为检验项目不全、进货台账不规范,没有及时更新新标准号等,完成整改277项。对4家不满足《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的化肥获证企业,履行了撤销行政许可程序。

同时,辽宁省市场监管部门及时调查、掌握农资价格,跟踪相关重点农资商品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引导农资经营主体自觉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组织开展农资价格监管和价格跟踪,共检查农资经营业户680余家,发放提醒告诫函超1000份。监测显示,目前辽宁省农资价格平稳。

此外,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强化对化肥广告监测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利用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自媒体等媒介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加大对农资经营场所周边、农村户外及互联网媒介的巡查与监测,共抽查监测各类农资广告近万条次,对20个省属122个市级传统媒体及148家互联网媒体开展专项监测。

据了解,辽宁省市场监管部门还将持续加大农资打假力度,严把农资产品质量关,畅通12315等投诉举报渠道,严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宣传以及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张雁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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