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jia的LV包包欺骗女生发生性关系,也不是强奸
赠送的L*V包包欺骗女生发生性关系,也不是强奸
一、案情
男青年刘某是某个课外培训班的老师,他们班上有一个大专女生,也来上补习班,目的是为了升学考试。刘某还是比较有才气的老师,于是很快就和该女生熟悉了,两个人也彼此有好感。
案发当天,男青年约女青年去吃宵夜,然后说自己有一份礼物要送给她,一个L*V包包,然后就带着女青年去宾馆房间。女青年也默默跟着去了。男青年说,礼物就在宾馆房间里。他们二人就一前一后去到房间。然后,两个人就在里面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女青年带着包包,跟男青年走出宾馆,各自回家了。
女青年非常兴奋,有一个梦寐以求的L*V包包,天天带着包包,爱不释手。结果第三天,有一个闺蜜看到了,告诉她,这个L*V包包应该是高端品,值几百块钱,不贵。女青年为了确认包包真,就去专卖店鉴别,原来真的是的,然后就质问男青年刘某,问他为什么要欺骗自己。
男青年也如实告知,说当时我告诉你是高端的啊,我以为你知道呢,本来就不是真的呢,高端的也值几百块钱呢,送给你当礼物的啦。
女青年认为自己遭到欺骗,被骗色了,于是报JING,称男青年用的L*V包包欺骗自己去开房,是强奸罪。
那么,本案男青年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吗?赠送的L*V包包欺骗女生发生性关系,是不是强奸呢?无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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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分析
在中国当前司法实践中,骗色往往不被认为是强奸。所以,如果单纯遭受欺骗,然后两个人自愿发生性关系,则不是强奸罪。
1、男青年认为,他们俩个人确实发生了性关系,因为自己送了一个高端的L*V包包给女生,她非常高兴。然后我就提出想要发生性关系,发展男女朋友关系,她同意了。然后我们就一起去了宾馆,先后进入宾馆房间,然后两个人就在房间内发生了那种关系。当时我已经明确告诉她是高端的呢,我也没有那么多钱购买真的L*V包包,所以就在路边买了一个质量很不错的高端产品。
总体上,我们两人自愿发生的性关系,并不是犯罪,女青年可能觉得礼物比较差,质量比较差,生气了,所以反而污蔑自己,才声称遭到强奸。
2、辩护人认为,本案认定男青年构成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强奸。
其一,男青年并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让女青年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状态,两个人发生性关系时是自愿的。
其二,女青年当时并没有反抗、抗拒,而是主动配合,自行跟着前往宾馆房间,然后主动配合发生了性关系,同意发生的性关系,事情的发生并没有违背她的意志。
其三,两个人发生性关系的对价,是男青年赠送了女青年一个高端的L*V包包,男青年的这种辩解存在一定的可能性。即使女青年误认为是真的L*V包包,并基于这种认识,自愿与男青年发生性关系,事后发现L*V包包有,反悔声称遭到强奸。但这也不构成强奸罪,毕竟不论女青年的心态如何、诉求如何,当时发生性关系时确实是自愿的,不存在强奸的行为。
综上,辩护律师认为,本案认定男青年构成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男青年的强奸罪,应当宣告无罪。
三、小结
在本案中,男青年以赠送L*V包包为代价,和女青年发生性关系,不论L*V包包真,女青年自愿、同意发生性关系,则不构成强奸罪,不涉及强奸的问题。因此,本案认定男青年构成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