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然拍卖高端LV,合适吗?
法院公然拍卖高端L*V,合适吗?
刚挂出5小时,即有超过2000次围观、3次出价,商品价格由350元上涨至450元。记者注意到,12月20日,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司法网拍”上挂出的拍卖物品——“扣押杜晓琴高端L*V包一个”,引发网友关注。明知该物品是“高端”的货,法院可以进行拍卖吗?对此,宜阳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称,该物品在拍卖时已标注“高端”,因此不存在欺骗。但法律界人士表示,“高端L*V包”的性质能否成为合法拍卖物值得商榷,且冒伪劣产品应被行政机关罚没,而不应再流向市场,更不应该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再次流向市场。
案例
回顾
“法院拍卖高端L*V包”的消息被曝光后随即引发网友关注。
20日下午,记者致电河南宜阳县人民法院,询问为何知道是货还要挂出来竞价。工作人员称,这款包的确不是真的奢侈品牌包,“公告里也说了是‘高端L*V’,没有说是真的L*V包”。工作人员称,因为变卖页面已经标注了“高端”这一信息,因此不存在欺骗竞价者的情况。这位工作人员称,此前他们并未拍卖过类似的高端品。
该工作人员对北青报记者称,这款包原本属于该院某案件的被执行人,“因为交不上被执行款,所以就把她的物品拿出来竞价拍卖”。北青报记者检索发现,此次拍卖的“高端L*V包”原本属于被执行人杜晓琴,此人因与多人产生“民间借贷纠纷”,2015年3月至7月间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偿还数百万元的借款。
问题聚焦
记者了解,这件“高端L*V包”的竞拍起价350元,除了这个包,杜晓琴还有其他的物品被拍卖,其中有价格为4500元的翡翠玉和1380元的银项链。对于被拍卖物品的定价细节,宜阳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解释称,会“根据她买来时的价格,扣掉折旧的费用后定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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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曾有媒体曝出,浙江温州瓯海法院先后两次在网上的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了一批书画,这批书画落款签章均为现当代名人,但这些书画中有一部分在拍前就已被鉴定为赝品。当时,曾有法律界人士指责,以公开竞价的形式来拍卖货,有置消费者个人利益于不顾的嫌疑。
记者注意到,我国拍卖法中明确规定,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对于宜阳县人民法院公开拍卖“高端L*V包”一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认为,从司法执行的程序上来讲没有问题,“法院有公开透明处置被执行财产的权力,将被执行财产变现还钱了结债务,是司法执行的一个主要功能”。
但韩骁认为,“高端L*V包”的性质是否可以成为合法拍卖物,是值得商榷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冒伪劣产品应被行政机关罚没,而不应再流向市场。虽然在不影响市场公平、不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况下,可以灵活处理冒伪劣产品,但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再次流向市场,应当被严格禁止。
北京市致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伟律师表示,宜阳县人民法院虽然在拍卖中标注了“高端”,“似乎没有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有违反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售卖冒商品的规定,但是拍卖该商品却侵害了L*V商标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不妨来看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其第十五条规定,罚没物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监督销毁:
(一)不能作技术处理的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已禁止使用产品的;
(三)失效、变质的;
(四)已经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价值的;
(五)不能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的;
(六)属于虚的产品标识、标志和包装物的;
(七)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的;
(八)伪造、盗用、盗卖检验及检定印、证的;
(九)属于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
(十)其他应当销毁的罚没物品。
其第(五)项规定,“不能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的”,要予以销毁。换句话说,如何可以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的,则有着合法拍卖的可能。
张伟补充道,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果在司法拍卖中出现高质量冒知名商标的商品,将会严重损害我国司法机关形象,也违反法律保护合法商标法益的本旨”。